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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案件事实 彰显司法正义
  发布时间:2021-02-01 17:05:26 打印 字号: | |

汽车工业是重庆市支柱产业,是全市工业经济的强力支撑。近日,重庆一中院成功审结一起劳动者周某诉某国有客车制造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拖欠工资的案件,维护了受疫情影响而处于经营困难时期的某公司的合法利益,使该公司在寒冬中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温度。


某公司与周某于2012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担任销售公司东北分公司经理。2019年1月11日,某公司作出解除与周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时任总经理王元建签发,载明:周某于2019年1月8日起连续旷工3天,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决定从2019年1月11日起解除与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周某于同日办理了离职移交手续。周某为证明某公司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事实,举示了:1.请假条,载明周某请假期间为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事由为“重庆主城及周边区县公差”;王元建在总经理栏选择同意并签字,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栏空白;2.酉阳翼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周某于2019年1月7日至1月9日在该单位处理某公司客车售后事宜。


重庆一中院受理该案后,由万怡、邓山、朱华惠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主审法官朱华惠在仔细阅读每一页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询问。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周某是否于2019年1月8日-10日期间存在因工出差的事实,主审法官结合双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对该案条分缕析:首先,周某举示的请假条仅有总经理的签字,不符合该请假条备注的“须经部门主管及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且该请假条未报公司备案。而周某以往的多张请假条均经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且报公司备案。其次,虽翼龙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但从报修程序看,缺乏翼龙公司向某公司报请售后问题的记录;从人员性质看,周某并非技术人员或售后维修部人员。再次,周某未能举示其于该期间实际到过酉阳的任何证据,其之后也未向某公司报销该次出差费用。最终,合议庭经讨论一致认为周某存在连续旷工的事实,应当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重庆一中院通过该案的审理,一方面切实保障了某公司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坚决打击了虚假诉讼之风,凸显了“为每一个市场主体提供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彰显了“在每一件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追求。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