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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06 16:25:1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44号

喻波、晏尔俐、重庆索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桥溪河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春雷煤业有限公司、邓光炫、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喻波、郑立新、谢勇刚、刘玉屏、雷世鸣、晏尔俐、重庆索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桥溪河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春雷煤业有限公司、刘晓刚、邓光炫、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于20189年7月3日作出(2018)渝0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上诉状。两江新区融资担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判决第七项改判增加雷世鸣对水江煤业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撤销第十项,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水江煤业上诉请求:撤销第一项代偿款的利息及日利率万分之五改判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撤销第三项违约金,撤销第五项确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采矿许可证无优先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二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6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