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93号
第三人重庆福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丰都县福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福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丰都县福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副本一套。原告诉请:1.被告代第三人向原告支付5D项目下拆除、出渣等项目工程款4677938.06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4185195.25元;2.被告代第三人向原告支付5D项目下危崖、边坡等项目工程款4132831.11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16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3416473.72元。3.被告代第三人向原告支付5D项目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项目工程款4903497.42元,并以6403497.42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2017年1月25日止;以4903497.42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3034144.73元。4.被告代第三人向原告支付5D项目下危崖、边坡等项目工程的保修金217517.43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17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保修金付清之日止,利息暂时计127610.23元。5.被告代第三人向原告返还工程保证金300万元,并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告代第三人向原告返还工程保证金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31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2908200元。6.由被告、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诉讼费13万元。1-6项诉请总额暂计37236905.37元。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9年11月1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