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8568号
重庆国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德良,重庆雾都宾馆太阳城酒店: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雾都宾馆因与被上诉人江北区福明副食经营部、重庆国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德良,原审被告重庆雾都宾馆太阳城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85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主要内容是:一、雾都宾馆应向福明副食经营部支付尚欠货款81126元的54%即43808.04元。支付方式为:双方取得调解书后3日内付清,其中,40563元由雾都宾馆支付到福明副食经营部账户:账户名杨福明,账号6212263100028213465,开户行重庆市工商银行北滨路支行;剩余3245.04元支付到福明副食经营部指定账户:账户名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账号310003860910000739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山顶道支行;二、福明副食经营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福明副食经营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雾都宾馆负担;四、若雾都宾馆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福明副食经营部有权按全部应付货款本金81126元扣减调解书出具后雾都宾馆已付金额后的剩余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该剩余金额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同时由雾都宾馆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执行费;五、本协议签订后,雾都宾馆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支付义务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福明副食经营部执二份,雾都宾馆执一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份,由福明副食经营部、雾都宾馆签字签章后生效(当事人已于2019年7月2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调解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