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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平、辜丽冰、重庆香秀果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7-31 17:39:0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终1603号

余平、辜丽冰、重庆香秀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恩施市香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进明,原审被告余平、辜丽冰、重庆香秀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民终1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上诉人恩施市香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