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行初371号
邵高良: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山寨村1组明文成等210人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撤销林权登记一案后,因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一审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行初37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原告明文成等210人的起诉。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院联系电话:67679785。
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