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袁瑜
  发布时间:2019-07-29 18:10:3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503号

 

袁瑜:

本院受理原告曾培林诉被告重庆兴龙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袁瑜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上午9:30(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九年七月二十九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