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终1053号
王光荣、刘智容:
本院受理关于上诉人胡彬因与被上诉人王光荣、刘智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民终1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
二、王光荣、刘智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胡彬货款 39 230.5元,并以39 230.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支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
三、驳回胡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