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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7-24 17:21:2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613号

 

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园、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9:30(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九年七月二十四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