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298号
被告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
本院受理原告钟家焰与被告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民初2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钟家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 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钟家焰负担。
2019年7月24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298号
被告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
本院受理原告钟家焰与被告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民初2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钟家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 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钟家焰负担。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