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292号
被告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峡物资回收公司与被告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民初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三峡物资回收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 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重庆三峡物资回收公司负担。
2019年7月24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292号
被告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峡物资回收公司与被告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民初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三峡物资回收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 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重庆三峡物资回收公司负担。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