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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妙富、朱伟莉
  发布时间:2019-07-23 17:42:0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336号

葛妙富、朱伟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美耐特光电有限公司诉你们及中山市联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宏(2019)渝01民初336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3.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