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67号
李晏、吴俊男、刘姝、尹健懿:
本院受理的本院受理的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帝衡贸易有限公司、彭水县乌江明珠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闽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尹健懿、李晏、吴俊男、徐骞、刘姝、刘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徐骞就(2017)渝01民初86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徐骞主要上诉请求为: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徐骞、彭水县乌江明珠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吴俊男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