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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晏、吴俊男、刘姝
  发布时间:2019-07-18 17:18:5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67号

 

李晏、吴俊男、刘姝

本院受理的本院受理的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帝衡贸易有限公司、彭水县乌江明珠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闽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尹健懿、李晏、吴俊男、徐骞、刘姝、刘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尹健懿就(2017)渝01民初86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尹健懿主要上诉请求为: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二项判决,依法改判尹健懿不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8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