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终4470号
刘灿:
上诉人张朝美与被上诉人刘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213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2133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213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刘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朝美租金31 429元及水电气费106元;四、驳回张朝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630元,由刘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