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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7-16 17:39:0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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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18)渝01民初558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金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从2015123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逾期贷款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息,息随本清;2、请求判令被告贵州恒隆矿业有限公司、肖辉、周兆轩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1024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