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365号
杜鹏、黄川、袁玉康:
本院受理原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2019)渝01民初365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杜鹏立即向原告偿还执行款2998154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息暂合计31878434.82元。2.判令被告黄川、袁玉康对杜鹏不能清偿部分债务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杜鹏承担,黄川、袁玉康对杜鹏不能承担的诉讼费各承担三分之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