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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凯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钟毅、重庆晶巨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7-16 17:24:5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1民初341

 

成都凯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钟毅、重庆晶巨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荣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2019)渝01民初341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成都凯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钟毅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960000元。2.判令被告成都凯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41227日起暂计至201933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0214432.88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1024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