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341号
成都凯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钟毅、重庆晶巨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荣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2019)渝01民初341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成都凯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钟毅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960000元。2.判令被告成都凯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2月27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0214432.88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