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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翔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银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昌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7-15 17:54:0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1民初445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翔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银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昌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翔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银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昌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 123768103.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568632.67(2013101 日起至2015624日,以115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率下同);2015625日起至2015720日止,以 1295000.00元为基数计算;2015721日起至20151015日止,以4571888.00元为基数计算;20151016日起至20151020日止,以4592888.00元为基数计算;20151021日起至20151210日止,以17619860元为基数计算;20151211日起至20161 22日,以20235412.00元为基数计算;2016123日起至2016425日,以20885367.00元为基数计算;2016426日起至20167 15日,以38135367.00元为基数计算;2016716日起至20161018日,以39245412.00元为基数计算;20161019日起至201763日,以39509412.00元为基数计算;201764日起至201712 9日,以40619412.00元为基数计算;20171210日起至20189 22日,以44782718.00元为基数计算;2018923日起至全部付清 之日止,以123768103.00元为基数计算,暂计算至2019429); 二、判令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退还施工保证金211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11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判令被告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10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判令被告重庆银翔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49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判令被告重庆银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49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判令被告重庆昌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1024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715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