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445号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翔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银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昌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翔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银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昌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 123,768,103.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568,632.67元(从2013年10月1 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以1,15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率下同);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以 1,295,000.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以4,571,888.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以4,592,888.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以17,619,86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 22日,以20,235,412.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以20,885,367.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 15日,以38,135,367.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以39,245,412.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3日,以39,509,412.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7年6月4日起至2017年12 月9日,以40,619,412.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9 月22日,以44,782,718.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8年9月23日起至全部付清 之日止,以123,768,103.00元为基数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4月29日); 二、判令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退还施工保证金211,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11,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判令被告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10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判令被告重庆银翔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49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判令被告重庆银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49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判令被告重庆昌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