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414号
重庆双东贸易有限公司、骆凤、李卫国:
本院受理原告洋浦华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显丰、重庆双东贸易有限公司、骆凤、李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钟显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44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3月30日的利 息2,759,464.32元、罚息7,45208元、复利100,663.07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剩余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50%计收的罚息,并对未能按时 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判令重庆双东贸易有限公司、骆凤、李卫国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