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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双东贸易有限公司、骆凤、李卫国
  发布时间:2019-07-15 17:53:0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1民初414

 

重庆双东贸易有限公司、骆凤、李卫国:

本院受理原告洋浦华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显丰、重庆双东贸易有限公司、骆凤、李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钟显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44000000元及截至2019330日的利 息2759464.32元、罚息745208元、复利100663.07元,并支付自20193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剩余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50%计收的罚息,并对未能按时 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判令重庆双东贸易有限公司、骆凤、李卫国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1023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715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