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544号
喻波、晏尔俐、重庆索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桥溪河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春雷煤业有限公司、邓光炫、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喻波、郑立新、谢勇刚、刘玉屏、雷世鸣、晏尔俐、重庆索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桥溪河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春雷煤业有限公司、刘晓刚、邓光炫、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2 044 745.04元及利息(以751 828.37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时止;以51 292 916.6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展期期间担保费150万元及违约金(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9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时止);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四、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 431元;五、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水江煤矿采矿许可权(证号:C500000200905113001619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喻波提供的质押物(贵州索坤桥溪河煤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郑立新提供的质押物(贵州索坤桥溪河煤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七、被告谢勇刚、重庆索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桥溪河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春雷煤业有限公司、刘晓刚、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的债务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刘玉屏在其与谢勇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的债务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邓光炫在其与刘晓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的债务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二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