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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富勇、翁光敏
  发布时间:2019-07-12 15:41:0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1民初315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富勇、翁光敏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富勇、翁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富勇、翁光敏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副本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91014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9712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