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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仪、方琳、陈竹、刘峙汛、董永建、廖永贤
  发布时间:2019-07-11 17:29:4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民终4076

 

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仪、方琳、陈竹、刘峙汛、董永建、廖永贤:

本院受理上诉人吉利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仪、方琳、陈竹、刘峙汛、董永建、廖永贤、曾繁江、车心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民终4076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准许上诉人吉利加撤回上诉。

 

 

 

2019711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