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215号
李金华、SOK SREYFILIN、李德志、潼南县茗华茶叶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被告李金华、SOK SREYFILIN、李德志、潼南县茗华茶叶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34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李金华、李德志、潼南县茗华茶叶商行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SOK SREYFILIN送达。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