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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华、SOK SREYFILIN、李德志、潼南县茗华茶叶商行
  发布时间:2019-07-09 19:19:4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215

 

李金华、SOK SREYFILIN、李德志、潼南县茗华茶叶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被告李金华、SOK SREYFILIN、李德志、潼南县茗华茶叶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于20194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34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李金华、李德志、潼南县茗华茶叶商行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SOK SREYFILIN送达。

 

 

 

 

201979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