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刘勇、徐世平
  发布时间:2019-07-09 19:17:5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41号

刘勇、徐世平:

本院受理原告陶利诉被告刘勇、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渝0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利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陶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9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