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439号
吴海春: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方港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春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在2019年9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7月4日
经办人:刘思含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439号
吴海春: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方港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春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在2019年9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7月4日
经办人:刘思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