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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敬陶、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7-04 19:18:4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300号

 

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敬陶、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圆满怡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敬陶、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9)渝01民初300号]。本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重庆圆满怡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000元、利息590,741.66元,以及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分段累计计算:截至2017年10月31日的罚息为18,491,768.75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拖欠的借款本金70,000,000元为基数,依照罚息年利率11.9925%计算,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为29,801,362.50元)、复利(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拖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依照罚息年利率11.9925%计算,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为3,838,583.56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2月28日共计104,230,687.72元);

2、判决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敬陶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原告对被告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九江大道66号晋愉大岭湖90幢房产(产权证号:203房地证2013字第13247号)、92幢房产(产权证号:203房地证2013字第13266号)、93幢(产权证号:203房地证2013字第13271号)、103幢房产(产权证号:203房地证2013字第13340号)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以前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5日9: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7月4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