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333号
唐应有:
本院受理原告左元祥与被告重庆市莎苑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应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唐应有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裁定:准许原告左元祥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