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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吉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旭馗、彭钢
  发布时间:2019-07-03 17:12:1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终2036号

重庆吉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旭馗、彭钢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长白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旭亮,原审被告重庆吉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先敏、刘旭馗、彭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民终2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重庆长白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3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