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67号
李晏、吴俊男、刘姝: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帝衡贸易有限公司、彭水县乌江明珠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闽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尹健懿、李晏、吴俊男、徐骞、刘姝、刘莹、谢世春、韩小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帝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2 0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4 732 075元及逾期罚息(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7 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363%计算的逾期罚息以及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5 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363%计算);二、被告尹健懿、李晏、吴俊男、徐骞、刘姝、刘莹对上述第一项所涉债务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总额不超过1.56亿元);
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彭水县乌江明珠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资产(权证号:彭水县房地证2008字第774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7 063.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帝衡贸易有限公司、彭水县乌江明珠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尹健懿、吴俊男、李晏、刘姝、徐骞、刘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