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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祥平
  发布时间:2019-07-02 17:54:5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终1482号

 

胡祥平: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任少华与被上诉人胡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民终148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1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二、胡祥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任少华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本院判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任少华对胡祥平名下位于原铜梁县蒲吕镇双石街43号6-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209房地证2009字第0111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合计8600元,由胡祥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67679211袁世航)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