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406号
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祥建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祥禄、王真、刘荣英、王中正: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诉被告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祥建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祥禄、王真、刘荣英、王中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副本一套。原告诉请:1.判令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及期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3 799 321.4元,合计38 259 641.46元(以上暂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2019年5月11日起,以未还本金34 460 320.0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2%)计收逾期利息;对贷款期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收复利;按月结算,利随本清;2.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祥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原告对王祥禄质押给原告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该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重庆祥建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真、王中正、刘荣英对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9年10月15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