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369号
天津中派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文强、李提静:
本院受理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中派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文强、李提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副本一套。原告诉请:1.判令天津中派木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0 000 000元,利息1 581 502.42元,截止2019年3月19日的罚息768 750元,复利35 200.99元,总计42 385 453.41元;2.判令天津中派木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以拖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13.5%年向原告支付贷款罚息,以拖欠的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为基数按照13.5%/年向原告支付贷款复利;3.律师费8万元由天津中派木业有限公司承担;4.判令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文强、李提静对天津中派木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1-3项范围内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9年10月15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