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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民
  发布时间:2019-06-27 18:19:4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1民申118

 

张建民

再审申请人张慧慧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建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民申118

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慧慧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109日作出的(2017)0112民初146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该判决于2017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申请人张慧慧20191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慧慧再审申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9627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