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申118号
张建民:
再审申请人张慧慧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建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民申118
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慧慧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的(2017)渝0112民初146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该判决于2017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申请人张慧慧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慧慧的再审申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