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404号
张杰、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婕、重庆市两江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舒娅诉张杰、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婕、重庆市两江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9)渝01民初404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