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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婕、重庆市两江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6-26 17:44:3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1民初404

张杰、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婕、重庆市两江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舒娅诉张杰、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婕、重庆市两江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9)渝01民初404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924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626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