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438号
重庆恒泰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陈志田、郑春萍、陈海豹、彭琼丹: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2018)渝01民初438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重庆恒泰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贷款20700000元,利息及复利770905.12元,本息合计21470905.12元(利息及复利计算至2018年7月21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为止。2、依法判决陈志田、郑春萍、陈海豹、彭琼丹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依法判决位于璧山区丁家街道恒泰路2号,房产证号为212房地产证2009字第16085号、212房地产2009字第16086号、212房地产2009字第16087号,212房地产2009字第05426号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决在诉讼、执行中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