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493号
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华馨园林有限公司、陈新力、刘晓东、涂彬:
本院受理原告郭丽娟诉被告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担保公司)、第三人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海城市希望宜城置业有限公司、刘晓东、陈新力、涂彬、余昌水、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力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馨园林有限公司、重庆纬信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结果为:一、不得执行郭丽娟所购买的位于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子希望宜城16-4、5号两套房屋;二、驳回郭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