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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恒泰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陈志田、郑春萍、陈海豹、彭琼丹
  发布时间:2019-06-12 17:50:4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438

 

重庆恒泰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陈志田、郑春萍、陈海豹、彭琼丹: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诉被告重庆恒泰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陈志田、郑春萍、陈海豹、彭琼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变更诉讼主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4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612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