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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柯敬陶、余胜、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6-12 17:48:2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1民初357

 

重庆科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柯敬陶、余胜、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重庆科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柯敬陶、余胜、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2019)渝01民初357号金融与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916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612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