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初279号
重庆市达固物资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家湾支行诉你们合同纠纷(2019)渝01民初279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重庆市达固物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的票款49020504.44元,并支付从2018你那8月7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5245193.98元、复利247492.41元,共计54513190.83元。2.判令被告重庆市达固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从2019年3月10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3.判令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重庆市达固物资有限公司承担。4.判令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达固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至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其承建宿松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包的安徽宿松北沿江公路项目的183850000元的应收账款及收益享有质押权,在被告重庆市达固物资有限公司不清场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应收账款在上诉第1项至第3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