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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文、刘兴龙、赫莹、蔡慧敏、张燕晶、谢晓红
  发布时间:2019-06-11 17:47:0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1民终1621

刘兴文、刘兴龙、赫莹、蔡慧敏、张燕晶、谢晓红

本院受理上诉人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兴文、刘兴龙、赫莹、蔡慧敏、张燕晶、谢晓红及原审第三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民终1621号民事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