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96号
刘晓林、席坤荣: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刘晓林、席坤荣、何昌惠,第三人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由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 084 133.11元;二、由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两项合计以6 084 133.11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三、由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8 000元;四、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范围内,对何昌惠提供的抵押物(权证号:112房地证2010字第014624号、014625号、014626号、014627号、014628号、014629号、014622号、014623号、北新高112房地证2009字第09835号、09837号、010049号、09836号)就其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刘晓林对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席坤荣在其与刘晓林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二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