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终2610号
刘智勇、重庆华福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代隆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原审被告刘智勇、重庆华福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民终2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4.48元,由刘代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