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渝01民终1867号
重庆泰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毛有华、周波、周云连、陶青春: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建与被上诉人重庆泰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毛有华、周波、周云连、陶青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民终18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陈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2132元,由上诉人陈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