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12号
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谢勇刚、刘玉屏、雷世鸣、晏尔俐、重庆索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桥溪河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春雷煤业有限公司、刘晓刚、邓光炫、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谢勇刚、刘玉屏、雷世鸣、晏尔俐、重庆索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桥溪河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春雷煤业有限公司、刘晓刚、邓光炫、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 279 224.81元及利息(以20 279 224.81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 412.6元;
四、被告谢勇刚、雷世鸣、重庆索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桥溪河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春雷煤业有限公司、刘晓刚、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刘玉屏在其与谢勇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晏尔俐在其与雷世鸣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邓光炫在其与刘晓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