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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继焦、杜燕、重庆标新机械有限公司、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5-30 18:03:5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1民终2134

 

吴继焦、杜燕、重庆标新机械有限公司、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上诉人杜波、吴继焦、杜燕、重庆标新机械有限公司、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内,并定于20198149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530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