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重庆市铜梁区核桃商会、重庆展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汤轩、田云德、胡钧陶、胡孝宇、张皓
  发布时间:2019-05-29 17:59:4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1民初254

重庆市铜梁区核桃商会、重庆展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汤轩、田云德、胡钧陶、胡孝宇、张皓:

本院受理原告蓝鹰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核桃商会、重庆展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汤轩、田云德、胡钧陶、胡孝宇、张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重庆市铜梁区核桃商会、重庆展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汤轩、田云德、胡钧陶、胡孝宇、张皓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副本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993日上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9529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