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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瑞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5-28 17:51:0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民初303

 

重庆中瑞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明英、陈富荣与被告青仁强、重庆朗俊控股有限公司、重庆中瑞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在2019813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528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