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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亮、何军、贺娟
  发布时间:2019-05-27 18:58:4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358

 

向亮、何军、贺娟:

本院受理原告刘忠娅诉你们201801民初3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亮、何军、谭亮、贺娟、柯虎偿还原告刘忠娅4 0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1030日起算至本息付清为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向亮、何军、谭亮、贺娟、柯虎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92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527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