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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福贝珈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仁明、曾显皓、王小闯
  发布时间:2019-05-24 16:00:1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01民终3250

 

重庆福贝珈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仁明、曾显皓、王小闯: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福兵、董明与被上诉人谢相忠、原审被告重庆福贝珈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仁明、曾显皓、王小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01民终3250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福兵、董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一中宣